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企业更好生存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石门法院发布暖企行动15条,15条具体政策举措干货满满,条条都是“硬核”举措。
01 方便企业诉讼。涉企诉讼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退费、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在线诉讼模式,为企业提供一网通办的诉讼服务;涉企纠纷推进诉前调解,为企业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02 加大司法救助。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03·依法保护企业
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03·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金融借款合同的企业以金融机构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05·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依法认定其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
06 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07 开展企业账款案件专项审判执行行动。对拖欠企业账款案件开通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企业及时回笼账款。
08·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09·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多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报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一揽子”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10·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
11 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依法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的,依法严肃追责。
12 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对明显不具有判决难以执行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13·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
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14·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企业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15·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企业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欢迎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石门县人民法院暖企行动予以监督和支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问题线索请通过以下渠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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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皮曼婷
初审/胡 晓
审核/晏耀如